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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元也要打官司,高雄市一處住宅社區裡的上下樓住戶相處不睦,9樓男住戶先是控告女鄰居竊電,女鄰居因此被法院判拘役30天,接下來男住戶還不罷休,再告上法院追討4元的竊電費,結果敗訴不但沒拿到4元,還得支付1000元訴訟費。


大樓9樓的男住戶,拍下樓上鄰居,把裝飾小燈,安插在公用消防用插座上的證據,一狀告上法院,起因是因為鄒姓男住戶,認為住在樓上10樓的陳姓女住戶,老是搬動家具擾人清夢,多次溝通無效起口角,這次抓到小辮子,要法院教訓惡鄰。


竊電案最後判陳姓女住戶拘役30天,得緩刑2年,不過男住戶還不甘心,換算出每戶可對女住戶的竊電行為求償4元,再度檢具資料,提出侵權損害的求償官司,但這場4元官司被法官認定應該由管委會代替全體住戶請求,男住戶以「自己名義」提起訴訟,依法無據,駁回請求,還得支付敗訴的1000元訴訟費。


4元的官司,暴露出的是,法院紓解不了一口怨氣的問題,其實竊電也好,求償也罷,事件裡價值最大的,恐怕還是鄰居間不肯讓步,失去的互動情誼。(民視新聞鄭博暉、陳凱茂高雄市報導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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